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宜小字第343號
原告 陳怡郡
被告 游玉芬
指定送達地址:宜蘭縣○○市○○路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14年度訴字第8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8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