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627號聲請人甲○○
號9樓上列聲請人甲○○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聲請人既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具狀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及遺失票據之過程。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范鳳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