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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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餘建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新臺幣32,568元中,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各多少,並敘明是否重複請求違約金。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