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更正具狀人之法定代理人印章。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更正具狀人之法定代理人印章。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