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9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9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9460號債權人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陳宇助 即長青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宇助即長青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長青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5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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