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傅羽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日7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惟迄本院裁定前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1年1月4日111中分高刑竟111聲13字第54號刑事庭函(稿)、本院刑事紀錄科囑託送達文件表稿、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91、93、95、97頁)可稽。
㈡另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194號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並於110年8月28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4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至5各罪均財產上犯罪、罪質相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按編號1至3均集中於107年3月間;編號4至5則於108年10月、11月間),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受刑人傅雨麟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03.05107.03.05107.03.05至107.03.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13號等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13號等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1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判決日期109.08.13109.08.13109.08.13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確定判決日期110.03.18110.03.18110.03.18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84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84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84號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19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高雄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953號)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8.10.24108.11.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5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70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18號判決日期110.03.09110.09.14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70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18號確定判決日期110.05.31110.12.02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54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174號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19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高雄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9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