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洪亦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創霖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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