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重上更一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楊三金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許得健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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