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附民上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上字第84號上訴人 胡家銘 被上訴人 邱鼎鈞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邱鼎鈞被訴恐嚇案件,業已諭知無罪在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惟本院仍維持第一審對被上訴人邱鼎鈞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78號)。依據上述規定,上訴人所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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