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4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41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4月1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交易
查詢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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