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龍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223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易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文張文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在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速達公司)泰山營業所」之記載補充為:「在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速達公司)泰山營業所」;證據部分補充:「員工行為紀錄暨說明單、被告張文龍上下班刷卡時間紀錄表、日班時數表」及「被告張文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自民國102年5月14日起受僱於告訴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送貨員一職,業務範圍含括收取客戶應支付告訴人公司之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102年5月14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之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於密接時地易持有為所有,且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之單一決意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成立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爰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公司送貨員職務,卻未能謹守分際,反圖一己之私,侵占業務上所持有款項,本案侵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7萬8,964元,造成告訴人公司損失,所為自應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緝字第2236號被告張文龍男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6樓居台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文龍自民國102年5月14日起至同年5月23日止,在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速達公司)泰山營業所擔任機車送貨員期間,負責處理宅配貨物之運送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張文龍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 託運單 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8,964元後,將之侵占入己,而未解繳予統一速達公司,嗣經統一速達公司發現貨款異常,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統一速達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文龍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 陳泰宏 之證述│全部犯罪事實。│││││├──┼───────────┼──────────┤│3│被告張文龍於102年5月24│全部犯罪事實。│││日書寫之自白書││├──┼───────────┼──────────┤│4│統一速達公司之總表、配│全部犯罪事實。│││送明細表暨出貨明細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其於任職統一速達公司職員期間,利用職務上代統一速達公司收取貨款之機會,將統一速達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貨款,乘同一業務上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同一方式予以侵占入己,且均係侵害統一速達公司之財產法益,係以犯罪手法相同之數個舉動,接續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檢察官吳秉林附表┌──┬───────┬───────┬───────┐│編號│託運單編號│代收金額(元)│配送日期│├──┼───────┼───────┼───────┤│1│0000000000│8380│2013/5/23│├──┼───────┼───────┼───────┤│2│0000000000│2150│2013/5/23│├──┼───────┼───────┼───────┤│3│0000000000│2429│2013/5/23│├──┼───────┼───────┼───────┤│4│0000000000│1780│2013/5/18│├──┼───────┼───────┼───────┤│5│0000000000│1150│2013/5/23│├──┼───────┼───────┼───────┤│6│0000000000│1000│2013/5/23│├──┼───────┼───────┼───────┤│7│0000000000│2280│2013/5/23│├──┼───────┼───────┼───────┤│8│0000000000│2950│2013/5/23│├──┼───────┼───────┼───────┤│9│0000000000│1560│2013/5/23│├──┼───────┼───────┼───────┤│10│0000000000│1350│2013/5/23│├──┼───────┼───────┼───────┤│11│0000000000│1880│2013/5/23│├──┼───────┼───────┼───────┤│12│0000000000│4910│2013/5/23│├──┼───────┼───────┼───────┤│13│0000000000│1550│2013/5/23│├──┼───────┼───────┼───────┤│14│0000000000│3228│2013/5/23│├──┼───────┼───────┼───────┤│15│0000000000│1500│2013/5/23│├──┼───────┼───────┼───────┤│16│0000000000│2000│2013/5/23│├──┼───────┼───────┼───────┤│17│0000000000│1030│2013/5/23│├──┼───────┼───────┼───────┤│18│0000000000│1420│2013/5/23│├──┼───────┼───────┼───────┤│19│0000000000│2010│2013/5/23│├──┼───────┼───────┼───────┤│20│0000000000│5310│2013/5/23│├──┼───────┼───────┼───────┤│21│0000000000│990│2013/5/21│├──┼───────┼───────┼───────┤│22│0000000000│1398│2013/5/23│├──┼───────┼───────┼───────┤│23│0000000000│1980│2013/5/23│├──┼───────┼───────┼───────┤│24│0000000000│3030│2013/5/21│├──┼───────┼───────┼───────┤│25│0000000000│1232│2013/5/23│├──┼───────┼───────┼───────┤│26│0000000000│1000│2013/5/23│├──┼───────┼───────┼───────┤│27│0000000000│2000│2013/5/23│├──┼───────┼───────┼───────┤│28│0000000000│2199│2013/5/22│├──┼───────┼───────┼───────┤│29│0000000000│5000│2013/5/23│├──┼───────┼───────┼───────┤│30│0000000000│2300│2013/5/23│├──┼───────┼───────┼───────┤│31│0000000000│728│2013/5/23│├──┼───────┼───────┼───────┤│32│0000000000│1490│2013/5/23│├──┼───────┼───────┼───────┤│││73214││├──┼───────┼───────┼───────┤││2013年5月23日│5750││││應繳回金額短缺│││││部分│││├──┼───────┼───────┼───────┤││總欠款額│78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