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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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404號聲請人 王嘉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劉漢卿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巷○號,民國102年10月31日死亡)之外甥,爰聲請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為被繼承人之外甥,固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依前揭規定,其依法並無繼承權可言,其聲請拋棄繼承請求備查,即有誤會,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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