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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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陳鴻源 被告 程義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債權額比例全部。抵押之土地係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路○段○○○○○○號土地,面積為4,793.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56分之4,公告現值為12,500元/平方公尺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是上開抵押物總值為4,279,464元【計算式:4,793×12,500×4/56=4,279,464,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79,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潘宜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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