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黃秋玲 被告 楊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系爭車號000-000號機車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交易市價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車號000-000號機車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市價),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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