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許寶桂 被告 陳瑞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土地360萬元、建物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