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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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周偉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字第2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偉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刑保工字第480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周偉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千元,由其本人繳納現金後(106年刑保工字第480號),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周偉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1千元,由受刑人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12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106年刑保工字第48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381號判決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惟受刑人經檢察官傳喚應於106年6月7日執行,傳票由與被告同住之母親 蔡春美 收受送達等情,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紙可憑,然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嗣經拘提無著,且受刑人未在監在押等情,分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檢察官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一紙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鄭翔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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