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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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 律師
熊梓檳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 律師
黃仕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裁定均延長羈押二月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乙○○均乃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之情形,此部分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被告乙○○、甲○○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業經本院先後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同年十二月十一日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敍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王世華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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