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68號上訴人 蔡啓章 上訴人 蔡啓明 上訴人 蔡啓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 律師被上訴人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陳修仁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請求再開言詞辯論以利兩造試行和解,故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4年12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請兩造於開庭前,確定和解方案之稅賦金額等相關事項,以利兩造考量和解方案之可行性)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劉長宜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