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啓章
蔡啓勇 蔡啓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志鴻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