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侯麗茹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