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簽章並提出聲請人之代理人甲○○之委任狀。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並補正聲請狀上之當事人簽章及提出聲請人之代理人甲○○之委任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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