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3號原告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被告 朱銀雪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銀雪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惟查,本件原告因通行鄰地(即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新北汐地測字第1014660316號函之土地丈成果圖方案2之土地使用面積)所增加之價額為新臺幣2,716,52
3元,有天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1GS1122號不動產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92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8,150元,尚欠新臺幣19,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