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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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五號聲請人韋○○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一○四年度家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四年度家上字第五○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法扶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及聲請人一○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等件可稽,經核並無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但書所定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證明之情形。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自應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惠法官黃國忠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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