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51號原告 蔡宜匯 被告 林樹枝
林仕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7,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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