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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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丁○○○
甲○○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