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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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39號原告 鄭毓文 被告 李日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9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