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07號
原 告 何婉玉
訴訟代理人 黃丞毅
被 告 蔡彤薰
訴訟代理人 郭定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07號
原 告 何婉玉
訴訟代理人 黃丞毅
被 告 蔡彤薰
訴訟代理人 郭定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