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5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郭鴻正 送達代收人 王文文 上聲請人聲請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 林崇派 遺產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叁拾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崇派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12月7日經本院以94年度財管字第5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崇派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95年3月6日以95年度家抗字第5號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聲請人經選認任為林崇派之遺產管理人遂告確定,又被繼承人林崇派所遺留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台南縣○○鄉○○村○○街8之22號建物,茲為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82萬元,並因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林崇派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鈞院民事執行處93年度執字第1582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且定期進行第2次公開拍賣;而以被繼承人林崇派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予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經查被繼承人林崇派遺產總計410萬3000元。
其上揭房地之總值係依據鈞院民事執行處91年度執字第32657號強制執行事件(即本93年度執字第1582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前次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核算,計為4萬1030元,並提出被繼承人林崇派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一份、鈞院民事執行處鑑定書影本一份為憑。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林崇派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聲請人依上開財政部規定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林崇派遺產之報酬新台幣肆萬壹仟零叁拾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