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95號
原告 周秋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梅 間因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5,73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88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