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3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俐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佐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9,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