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7號
聲請人 郭珈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88年2月24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65年12月24日為養父甲○○收養,養父於88年2月24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手抄式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最新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小時候不好養,才被養父即其伯父收養,惟仍與原生父母共同生活,並由原生父母扶養長大,經生母同意後,始提出本件終止收養聲請,業據其提出其及生母丙○○之最新戶籍謄本、養父、生父 郭金發 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復經關係人即聲請人生母於113年9月6日本院訊問時陳稱:當初因為聲請人照顧起來不好養,要給人家收養會比較好養,才會給他阿伯收養,我們都住在一起,聲請人從小到大的生活費用都是我們自己出的,他養父沒有留遺產給聲請人,他四肢健全卻好吃懶做,都沒有在工作,只有過世後勞保給付了幾萬元,拿來買了一輛機車,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我的其他子女知道這件事,也都同意等語明確。參酌聲請人及關係人之上開陳述,堪認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對其養父並無不利。此外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