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債務人 鍾喬羽 即 鍾佳耘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
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
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自民國102年2月25日起任職於璦莉娛樂有限公司(下稱璦莉公司)擔任化妝師,確有固定收入,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及全勤獎金2,00
0元,合計23,000元,亦有璦莉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見本院卷第120頁)附卷足憑,堪認屬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323元,總清償金額為239,256元,清償成數為8.61%。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別無
其他資產可供清償債務,有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卷,下稱聲請更生卷第25頁)。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68,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41,600元後,餘額為126,40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39,256元,足徵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與前配偶 林揚智 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林00(00年00月生)、林00(00年00月生),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9,677元,扣除
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000元及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1,653元(見本院卷第138頁),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膳食費4,800元、日常生活費1,000元、通訊費600元、水電費750元、瓦斯費184元、房租5,000元、管理費890元、交通費用1,200元、醫療費600元,合計15,024元。本院審酌債務人患有重鬱症、癲癇之疾病需經常返院複診(見聲請更生卷第87至90頁、本院卷第124至137頁),故每月支出醫療費用600元確有必要,且債務人任職璦莉公司之工作地點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平日生活範圍以臺北市為主,而其所列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金額核與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794元相當,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是以,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3,000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
19,677元後,剩餘之3,323元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且債務人於本年度甫換新職,尚無年終獎金所得,考量年終獎金並非固定可得支配之收入,縱有領取,年節時亦常有較高消費支出之需求,債務人已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無餘額支應家庭日常生活緊急事變之支出,故其更生方案應無提撥年終之必要等情,堪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㈣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
以債務人每月負擔勞保費支出金額858元,對照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合計之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分擔金額表判斷推估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已逾43,900元,與債務人每月收入金額顯有相當差異云云。惟查,債務人係投保於臺北市新娘秘書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並無雇主分擔勞保費用,所投保薪資為19,047元,業據債務人提出臺北市新娘秘書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收據(見本院卷第138頁)在卷可稽,故債務人並無投保高額勞保薪資之情事,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
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323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778,487元(依本院102年5月31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清償總金額:239,256元││5.總清償比例:8.6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94,785│831│├──┼──────────────┼─────┼──────────┤│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2,499│326│├──┼──────────────┼─────┼──────────┤│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9,607│514│├──┼──────────────┼─────┼──────────┤│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8,856│489│├──┼──────────────┼─────┼──────────┤│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7,639│583│├──┼──────────────┼─────┼──────────┤│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0,662│348│├──┼──────────────┼─────┼──────────┤│7│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80,056│215│├──┼──────────────┼─────┼──────────┤│8│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383│17│├──┼──────────────┼─────┼──────────┤││合計│2,778,487│3,323│├──┴──────────────┴─────┴──────────┤│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