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09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鄭在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在旭於民國86年09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09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585,048元整未按期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