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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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638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偵字第58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惟查原審科刑所依之刑法第185條之3,其法定刑為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節,量處其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且斟酌被告並無前科,復已因本件酒醉駕車犯行受傷就醫,應已受有相當警惕,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及命被告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8萬元,並無不當或過重情事,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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