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議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議賢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黃議賢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101年10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涉犯竊盜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0月15日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署101年10月15日雲檢文木101執1833字第27268號函1份在卷可考,嗣經本院於101年11月13日,以雲院通刑行決101易562字第10801號函,函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意先予執行被告上開案件應執行之徒刑,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於101年11月27日核發執行指揮書,並於同年月28日將被告轉為受刑人身分,入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木字第1833號執行指揮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是本院認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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