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守明
林守仁 林欣佳 林欣宜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發還扣押物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51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發回更審(108年度抗字第357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林守明、林守仁、林欣佳、林欣宜所涉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與聲請人達成認罪協商,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83號判決確定,聲請人等4人因上開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扣字第2號、106年度聲扣字第17號裁定所扣押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產及聲請人林守明於民國105年12月6日、106年3月23日遭扣押Gigabite筆記型電腦1台、隨身碟4個、Acer筆記型電腦1台,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聲請發還此部分扣押物。
(二)又聲請人林守明因本案遭限制出境出海,現全案已確定,已無繼續限制必要,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二、按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刑事訴訟法第
133條第1項因刑事訴追之必要,固賦予檢察官或法院有扣押之權,但以「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為限。且同法第142條第1項復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同法第317條亦有明文規定。足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原則上應予以發還,僅例外即「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且遇有「必要情形」者,始得由法院敘明具體理由後,裁定不予以發還,自不待言。又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繫屬,法院因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以裁判(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定、95年度台上字第35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1種,旨在避免被告因出境而滯留國外,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而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於移送執行時,其訴訟繫屬即告消滅,法院對於是否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已無從審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4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檢察官與聲請人4人進行認罪協商,並經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乃於108年2月26日以107年度易字第83號號判決判處聲請人林守明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支付期限及金額如下:108年12月31日前、109年12月31日前、110年12月31日前、111年12月31日前、112年6月30日前,各支付80萬元;聲請人林守仁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並應於108年9月30日前向公庫支付30萬元;聲請人林欣宜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支付期限及金額如下:108年12月31日前、109年12月31日前、110年12月31日前、111年12月31日前、11
2年6月30日前,各支付20萬元;聲請人林欣佳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支付期限及金額如下:108年12月31日前、109年12月31日前、110年12月31日前、111年12月31日前、112年6月30日前,各支付20萬元,嗣聲請人4人均未上訴而於108年
3月25日確定,該案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8年度執他字第521號執行乙節,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本案既經判決確定並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而脫離本院繫屬,則依前揭說明,關於本案扣押物發還及是否繼續限制出境事宜,本院已無從審酌,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情形另為適法之處理。聲請人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表一:
┌─┬───┬─────────┬───────┬─────┐│編│所有人│財產名稱│價值(新臺幣)│備註││號│││││├─┼───┼─────────┼───────┼─────┤│1│林欣佳│車牌號碼0000-00號││2009年產││││車輛│││├─┼───┼─────────┼───────┼─────┤│2│林欣佳│車牌號碼0000-00號││2006年產││││車輛│││├─┼───┼─────────┼───────┼─────┤│3│林欣宜│門牌號碼為彰化縣二│316,800元│192.5平方││○○○鎮○○里○○路80││公尺││││號之房屋│││├─┼───┼─────────┼───────┼─────┤│4│林欣宜│彰化縣二林鎮丈八斗│3,900,000元│3,000平方││││段175-5地號田賦││公尺│├─┼───┼─────────┼───────┼─────┤│5│林欣宜│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200,000元│││││司股票│││││││││├─┼───┼─────────┼───────┼─────┤│6│林欣宜│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100,000元│││││限公司股票│││││││││├─┼───┼─────────┼───────┼─────┤│7│林欣宜│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150,000元│││││司股票│││├─┼───┼─────────┼───────┼─────┤│8│林欣宜│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110,000元│││││司股票│││├─┼───┼─────────┼───────┼─────┤│9│林欣宜│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500,000元│││││司股票│││├─┼───┼─────────┼───────┼─────┤│10│林欣宜│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800,000元│││││司股票│││├─┼───┼─────────┼───────┼─────┤│11│林欣宜│臺中商業銀行、帳號│3,862元│106年2月22││││000000000000││日餘額│││││││││││││└─┴───┴─────────┴───────┴─────┘附表二:
┌───────────────────────────┐│不動產部分:│├──┬─────────────┬───┬──────┤│編號│地號或建號│所有人│扣押範圍│├──┼─────────────┼───┼──────┤│1│彰化縣○○鎮○○段 柳子溝 小│林守明│1/1│││段42-102地號土地│││├──┼─────────────┼───┼──────┤│2│彰化縣○○鎮○○段柳子溝小│林守仁│1/2│││段42-253地號土地│林守明│1/2│├──┼─────────────┼───┼──────┤│3│彰化縣○○鎮○○ 段萬興 小段 │林守仁│1/2│││100-267地號土地│林守明│1/2│├──┼─────────────┼───┼──────┤│4│彰化縣○○鎮○○段萬興小段│林守仁│1/2│││100-679地號土地│林守明│1/2│├──┼─────────────┼───┼──────┤│5│彰化縣○○鎮○○段萬興小段│林守明│1/1│││000-000號土地│││├──┼─────────────┼───┼──────┤│12│彰化縣○○鎮○○段萬興小段│林守仁│1/2│││40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二│林守明│1/2│○○○鎮○○路○○○號)│││├──┼─────────────┼───┼──────┤│12│彰化縣○○鎮○○段萬興小段│林守明│1/1│││23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二│││○○○鎮○○路○○○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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