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吳兑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34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7年7月10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方秀貞┌─────────────────────────────┐│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00│├──┼────────────┼───────┼──┼──┤│0003│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99│├──┼────────────┼───────┼──┼──┤│0004│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4│├──┼────────────┼───────┼──┼──┤│0005│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61│├──┼────────────┼───────┼──┼──┤│0006│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