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建上易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易字第8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大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啟源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顏宗明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陳奕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兩造陳報:㈠締約時詳細價目表中「承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約百分之八,是否有明確區分承商利潤、管理費之各別比例為何?㈡新竹縣、市是否制定有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如有,請陳報。㈢兩造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附件十二,有何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黃雯惠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