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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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林賢國 相對人即債務人一國際創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敏雪
一、債務人一國際創藝有限公司、陳麗容、曾敏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陸拾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一國際創
藝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與債務人陳麗容、曾敏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