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7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幗蘭 等7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等陸人之姓名、應受送達地址及完整明確之訴之聲明,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被告陳**」「被告陳**」「被告陳**」「被告陳**」「被告陳**」等6人之姓名、應受送達地址,亦未依法記載完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具體陳明全部遺產內容為何(即原告僅泛稱:「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應予裁判分割。」),按原告起訴既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即應依法於聲明內表明就何等遺產、為如何之分割,始屬明確完整之聲明。基上,原告之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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