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 胡雅淳陳桃 之繼承人)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陳桃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8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09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陳桃或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