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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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劉樹芬 被告 王坤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苗簡字第60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紀雅惠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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