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3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志成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鍾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援引受刑人鍾志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件,另就附件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更正為「105年4月14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