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672號抗告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昌甫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本件受刑人陳昌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
法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2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6萬元及應參加法治教育場次,該判決於民國101年1月30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原審法院
100年度壢簡字第2481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㈡查桃檢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於101年3月27日到案執行,上開
執行通知經寄往受刑人設於桃園縣平鎮市○○路○鎮段○○○號之戶籍地,因未獲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而由郵務人員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下稱平鎮派出所)以為送達,惟受刑人屆期未到場,日前到案執行,仍無結果等情,有桃檢送達證書影本、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
1份附卷可憑。然查,受刑人未至平鎮派出所領取桃檢前揭執行通知乙節,業經原審法院向該派出所查明屬實,有原審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又經員警至受刑人前揭戶籍地查訪,查訪情形:受刑人之繼母 李美珍 表示,受刑人已有3年多未居住在前揭戶籍地一情,並有平鎮派出所查訪紀錄表影本1份在卷可憑。準此,則受刑人既未再居住於上開戶籍地,且實際上亦未領取寄存之執行通知,自難認受刑人已確實得知前揭檢察官之執行命令,而仍故意不依命令到場。另依檢察官本件聲請意旨所示,受刑人除有未於前述日期到案執行之情形外,未見檢察官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資證明受刑人有違反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或保護管束之規定,而情節確屬重大之情形。綜上所述,尚難認受刑人有故意不服從檢察官之執行命令而拒絕到案執行,或其他違反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或保護管束之規定,而情節重大之情事,是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確已合法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受刑人主觀上故意不履行緩刑之負擔甚明,且受刑人事實上未居住於該戶籍地之狀態下,歷經偵查、審理、執行階段,均未陳報其現住處所,顯有故意隱匿其現住地址以逃避緩刑義務之負擔之情節重大情事;況原審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2481號刑事簡易判決,亦已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刑人雖未實際收領,仍認判決合法送達於101年2月2日確定。原審卻以受刑人未實際收受本署檢察官執行命令為由駁回本件撤銷緩刑之聲請,其認事用法,難認妥適,爰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三、經查:㈠按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
,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而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乃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而該款所謂之「服從命令」,自以知悉命令之內容為前提,始有服從與否之論斷。如未收到傳票,而根本不知命令之內容,自無違反該款所定應遵守事項可言。
㈡查檢察官抗告意旨固以上情指摘,惟查受刑人未再居住於上
開戶籍地,且實際上亦未領取寄存之執行通知等上情,業據原審查明無誤,並有前揭原審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平鎮派出所查訪紀錄表影本1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7頁、101年度執聲字第976號卷第3頁),足見受刑人實際上確實並未得知前揭檢察官之執行命令無訛,並非已有簽收執行命令而故違不到案等情,自不能驟然以受刑人於歷經偵、審、執行階段均未陳報其現住處所,遽以推認或臆測受刑人主觀上即有不履行緩刑負擔之故意。茲受刑人既已離去上開居住所而未能簽收執行命令據以執行,即應另循其他管道清查受刑人行蹤,諸如以電話連繫通知,或訪談現居住人以詢查其行蹤,或委由管區查明其行止等途徑,再行判斷其是否有規避等情,此外,本件檢察官亦未提出足資證明受刑人有違反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或保護管束之規定而情節確屬重大等實據,其驟然為本件聲請,尚屬率斷,則原審據此裁定駁回本件撤銷緩刑之聲請,尚無違誤,檢察官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