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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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偵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偵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澤指定辯護人高誌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490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澤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宗澤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滅證之虞,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在案。因本件可能串、滅證之相關犯罪事實已經釐清,故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羈押,並已於聲請前之民國113年5月2日將被告釋放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檢察官認為被告已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113年5月2日釋放被告,是檢察官上開聲請,經核於法有據,自應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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