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59號聲請人 林清水 代理人 林沛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2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8月1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林清水│板信商業銀行雙│104年4月30日│27,800元│SA0000000││││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