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羿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04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4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3號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遭查獲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㈡扣案盛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
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且既做為包裹毒品所用,不論如何刮除,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孟君編號扣案物名稱與數量備註1海洛因2包111毒保252甲基安非他命2包111安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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