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287號債權人 陳淑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遜 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並未記載債務人甲○○之年籍資料、送達地址等,致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且本件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本院是否有管轄權,均欠明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陳明債務人甲○○之年籍資料及送達住居所,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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