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翔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態樣均相同,犯罪時間相近及被害人所受損害,並衡酌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15日111年3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82、28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02號112年度訴字第503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16日112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02號112年度訴字第503號確定日期111年10月25日112年8月1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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