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關於被告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部分,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施介元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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